楊梅高中翔風大眾傳播社組織章程
一、 本章程於101年08月31日經創社元老社團幹部訂定
二、 第二次於103年07月15日經第三屆社幹大會訂定
三、 第三次於106年10月20日經第六屆社幹大會訂定
修正
一、 於103年07月15日經社員大會修正,增列第一章 第4條 。
第一章:成立宗旨
第一條:翔風大傳社於101年申請創社在國立楊梅高中,是由一群熱愛大眾傳播的學生共同組成,大傳社主要是廣播、攝影、剪接、音控、主持、微電影所結合多方位的社團。在社課中每項專業能力都會由指導老師教導社員,社員能依個人喜好培養專長,成為能在舞台幕前和幕後的明日之星,進而提升個人大傳知識和實用技能透過活動及訓練課程更能增進自信心與成就感。從課程中學習並且以團隊方式進行合作訓練,從創新構思劇本到自主拍攝,激發學生創意思維和自主與合作學習是主軸,在校內負責中午時間廣播DJ,除了撥放音樂給大家收聽也願意替大家發聲,在大眾傳播的領域中體驗與尋找對生活的熱忱與感動。經常協助學校完成大小活動,也積極到傳播相關地點進行研習和觀摩,也與桃園各大傳社在103年成立桃園大傳聯盟,翔風大傳社已連續擔任三年聯盟長,帶領桃園大傳向前行。
第二條:發揚團隊精神,積極參加校外微電影比賽,為校爭光。
第三條:擔任學校許多活動音控、燈控、主持相關,為校服務。
第四條:翔風大傳社以家族制度代代相傳、薪火不滅。
第五條:每年暑假期間定期舉辦成果發表會並邀請歷代幹部回娘家、校內外友社和親朋好友一同見證應屆幹部和社員的成果,也在當天宣布下屆幹部。
第二章:總則
第六條:本社定名為楊梅高中翔風大眾傳播社。
第七條:本社由社團活動組分配。
第三章:社章
第八條:社員
1、 楊梅高中學生。
2、 認同對本社宗旨之學生。
3、 對於大眾傳播有興趣皆能來參與選社。
第四章:經費
第九條:本社社費來源如下
1、社員繳納之社費。
2、學校補助之經費。
3、廠商支援活動及其他各方贊助
第五章:組織
第十條:最高權力機構及各項會議
一、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幹部重大會議和歷屆幹部聯合會議。
第十一條:執掌
一、社長
1.總理社內一切社務,對外代表社團。
2.遵守校方一切相關規定。
3.管理Facebook粉絲專頁
二、副社長
1.若社長出缺或無法視事時,代理社長,並協助社長處理各項事務。
2.遵守校方一切相關規則。
3.社團幹部管理。
三.幹部群:
翔風大傳社將幹部群分為三大組:公活組、文宣組、器材組(各組皆能有設機動長)
1. 機動長:負責支援公活&文宣&器材組以及協助社內大小事。
公活組:
2. 公關長:負責聯絡校內外來賓以及管理Instagram發文與製圖。
3. 活動長:負責所有活動的安排流程以及活動企劃書撰寫。
文宣組:
4. 文宣長:負責記錄開會資料以及支援美宣組的業務。
5. 美宣長:大型活動場布設計和製作以及社團美觀製作。
器材組:
6.總務長:計算每個月社團的收支狀況,以及收納社費。
7.廣播長:負責中午廣播的設計和教學以及協助管理粉絲專頁。
8.設備長:借器材和教室以及填寫流社單跑學校流程。
第十二條:社團負責人和工作之任期、資料及財產辦法
一、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副社長及其他幹部群則不受限制。
二、凡具備有相關方面知識及服務之熱忱均有機會獲得培訓任用。
三、於每學年學期末之社員大會,尤幹部培訓群中,遴選出社長及其他幹部,並於每年成果發表當天進行宣布幹部和交接儀式。
第十三條:本社得視需要,設置各小組幹部及各小組,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六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社員大會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社長或是其他幹部。
3、議決財產之處分。
4、議決與社員權利對社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5、議決課程之安排、練習和年度之預算及決算。
6、議決社費的款項。
7、針對社務之問題加以解決。
8、改選幹部及幹部交接。
9、宣達要注意事項。
10、以上社員大會之決議,需經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五條:幹部會議
1、根據本社宗旨及任務推展社務。
2、議決社員大會之加開事項。
3、執行社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5、檢討社務推展成果,議決社團活動綱要。
6、督導各組學習進度,關懷社員生活動態。
7、推舉下屆改選名單,提出臨時動態討論。
8、籌備大型成果發表會
9、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幹部
1、幹部對社之重大會議出席率未達二分之一者以撤職論處。
2、幹部對社有損社譽及不法事宜時以撤職論處。
3、幹部有為社員服務及做好其職責所該做之事的義務。
4、幹部必須以全體社員大局之利益為優先著想。
5、幹部產生後需經一學期之實習幹部磨練,方能成為正式幹部。
6、幹部需具備尊重、友善、包容之心,不論對待幹部或是高一。
7、幹部在校內外都必須有良好行為,對待師長需尊師重道。
8、幹部可定期舉辦活動或是餐會培養感情,成為不可或缺的夥伴。
9、幹部從互相合作學習、一起共患難成為家人般的情誼為目標。
第十七條:社員
一、權利
1.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2.想用本社之各類資料、器材及社辦。
3.擁有於社員大會時之選舉、被選舉、發言、表決、罷免等權利。
二、義務
1.按時繳納社費。
2.遵守章程及各項規定。
3.維護珍惜社各種資產。
4.社團上課時,不可遲到早退,無故不到者以曠課論處。
5.其他應盡義務。
第七章:請假
第十八條:如有要是未能參加社團活動、課後拍戲,需事先向幹部請假,方能准假。
第十九條:幹部在社團活動時間未能參加社團或是重大活動,需事先向指導老師請假。
第八章:獎懲辦法
第二十條:獎勵情形
1、.協助校內外活動音控、燈控,報請學校獎勵。
2、積極推展社務活動,服務熱心者,申請記功嘉獎。
3、對社團有特殊貢獻,績效卓著者,社團頒獎鼓勵。
第二十一條:懲處情形
1、社團時間未到者,以曠課論處。
2、社團重要活動(例如:拍戲、開會等),未請假缺席者,以社規處置。
3、未聽從社團幹部指導,屢勸不聽者,處予警告。
4、嚴重破壞社譽,情節重大者,除退社外並永遠拒絕接受加入本社。
5、未遵守社規者,應予論處。
第九章:社團財產借還
第二十二條:社團財產借出時,須經設備長見證許可並於借出表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社團財產歸還需經設備長檢查過簽名始可。
第二十四條:社團財產借出如有毀損,由借出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私自攜離社團財產者,建議比照偷竊候處。
第二十六條:除本社社員外,如有外人請借借予財產時須經社長或副社長同意始可出借,並由出借人負全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借,擅自借出者除負全責外另行處分。
第二十七條:社團財產借出以十四日為上限,逾期者另行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社幹部職權另詳列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須經指導老師與社長同意始可辦理。
第三十條:如有任何提案或是爭議皆召開會議進行調解與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