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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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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高中機器人研究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成立宗旨

第一條:由於現代社會隨著科技的進步,機器人研習已然成為了火熱的研究課程,許多學校紛紛成立研究團隊或社團研究。希望能藉由本社之推廣,讓社員們在機器人的領域中體驗與尋找對生活的熱忱與感動。互相研究與討論,有利於社員間彼此交換實習心得並且聯絡感情。 

第二條:發揚團隊精神,積極參與校外表演及活動,為本校爭光。

第二章:總則

第四 第三條:本社定名為楊梅高中機器人研究社

     第四條:本社由社團活動組分配。

第三章:社章

第五條:社員

1楊梅高中學生。

2、認同對本社宗旨之學生。

第四章:經費

第六條:本社社費來源如下

1、社員繳納之社費。

2、學校補助之經費。

3、廠商支援活動及其他各方贊助

第五章:組織

第七條:最高權力機構及各項會議

    一、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及幹部會議。

第八條:執掌

    一、社長

        1.總理社內一切社務,對外代表社團。

        2.遵守校方一切相關規定。

    二、副社長

1.若社長出缺或無法視事時,代理社長,並協助社長處理各項事務。

2.遵守校方一切相關規則。

3.社團幹部管理。

    三、幹部群

1.文書長:負責記錄開會資料以及管理社員名單。

2.美宣長:活動佈置以及社團美觀。 

3.活動長:負責所有活動的安排流程。

4.總務長:計算每個月社團的收支狀況,以及收納社費。

5.資訊長:管理社網.資訊的查詢。

6.公關長:負責連絡廠商,合作社團,學生通知,接待貴賓。

7.攝影長:拍攝社團活動紀錄照片。

8.學生指揮:指導老師不在時,負責帶領社員和指揮樂團

第九條:社團負責人和工作之任期、資料及財產辦法

    一、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副社長及其他幹部群則不受限制。

    二、凡具備有相關方面知識及服務之熱忱均有機會獲得培訓任用。

    三、於每學年學期末之社員大會,由幹部培訓群中,遴選出社長,並實施 
        
內閣制

第十條:本社得視需要,設置各小組幹部及各小組,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六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社員大會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社長。

3、議決財產之處分。

4、議決與社員權利對社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5、議決課程之安排、練習和年度之預算及決算。

6、議決社費的款項。

7、針對社務之問題加以解決。

8、改選幹部及幹部交接。

9、宣達要注意事項。

10、以上社員大會之決議,需經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幹部會議

1、根據本社宗旨及任務推展社務。

2、議決社員大會之加開事項。

3、執行社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5、檢討社務推展成果,議決社團活動綱要。

6、督導各組學習進度,關懷社員生活動態。

7、推舉下屆改選名單,提出臨時動態討論。

8、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三條:幹部

1、幹部對社之重大會議出席率未達二分之一者以撤職論處。

2、幹部對社有損社譽及不法事宜時以撤職論處。

3、幹部有為社員服務及做好其職責所該做之事的義務。

4、幹部必須以全體社員之利益為優先著想。

5、幹部產生後需經一學期之實習幹部磨練,方能成為正式幹部。

第十四條:社員

      一、權利

  1.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2.想用本社之各類資料、器材及社辦。

  3.擁有於社員大會時之選舉、被選舉、發言、表決、罷免等權利。

      二、義務

  1.按時繳納社費。

  2.遵守章程及各項規定。

  3.維護珍惜社各種資產。

  4.社團上課時,不可遲到早退,無故不到者以曠課論處。

  5.其他應盡義務。

 

 

第七章:教學組(指揮)

第十五條:正式指揮應為參加社團滿一年上之正式社員。

第十六條:指揮職位由舊指揮指派,指揮人數應為兩人。

第十七條:指揮人選以二年級為原則。

第八章:請假

第十八條:如有要是未能參加社團活動及團練,需事先向幹部請假,方

          能准假。

第十九條:社團活動時間未能參加社團團練,需事先向指導老師請假。

 

第九章:獎懲辦法

第二十條:獎勵情形

  1、參與校內比賽,報請學校獎勵。

  2、積極推展社務活動,服務熱心者,申請記功嘉獎。

  3、對社團有特殊貢獻,績效卓著者,社團頒獎鼓勵。

第二十一條:懲處情形

  1、社團時間、團練未到者,以曠課論處。

  2、社團重要活動演出,未請假缺席者,以社規處置。

  3、未聽從社團幹部指導,屢勸不聽者,處予警告。

  4、嚴重破壞社譽,情節重大者,除退社外並永遠拒絕接受加入本社。

  5、未遵守社規者,應予論處。

 

第十章:社團練習時間

 

第二十二條:進度不佳之社員有加強之必要,得於課閒餘段自行練習。

第二十三條:每週二晚間七點至九點於指定團練室團練。

第二十四條:各聲部自行找時間部練。

第二十五條:遇特殊情況及重要勤務,則酌情增加練習時間。

 

第十一章:社團財產借還

 

第二十六條:社團財產借出時,須經器材長見證許可並於借出表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社團財產歸還需經器材長檢查過簽名始可。

第二十八條:社團財產借出如有毀損,由借出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私自攜離社團財產者,建議比照偷竊候處。

第三十條:除本社社員外,如有外人請借借予財產時須經社長或副社長同意始可出借,並由出借人負全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借,擅自借出者除負全責外另行處分。

第三十一條:社團財產借出以十四日為上限,逾期者另行處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社幹部職權另詳列之。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須經社長同意始可辦理。

第十三章:社費說明

國立楊梅高中社團社費收支表(有收費的社團,請於0000日前繳交)

社團名稱

社長

社員人數

總務

去年社費結餘

去年總務

今年社費每人繳交      合計

去年社長

                    000學年度第0學期社費預算表             單位                                                  

支出項目

金額

 

 

 

 

 

 

 

 

 

 

 

 

 

合計            

 

收入                                       支出          

上學期結餘                                   本學期預算支出

本學期社費收入

其他收入

000學年度第0學期社費預計結餘

   

總務簽章                            社長簽章

指導老師 

本社費經社員大會通過,報請社團活動組審查通過後實施,如有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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