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梅高中管樂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成立宗旨
第一條:楊梅高中管樂社為管樂器以及打擊樂器所結合之團體性音樂,藉由各樂器分部表達出音樂的多層面性。社員可依個人喜好培養對各項樂器之專長,進而提升個人氣質和涵養透過活動及訓練課程更能增進自信心與成就感。從團體合奏中學習團結與合群能力,讓社員們在音樂的領域中體驗與尋找對生活的熱忱與感動。利於社員間彼此交換心得、聯絡感情。指導初學者學習樂器。與校內外同性質社團進行交流及觀摩等活動。
第二條:發揚團隊精神,參加校外表演及活動,為校爭光。
第三條:擔任學校集會典禮活動之伴奏演出,為校服務。
第二章:總則
第四條:本社定名為楊梅高中管樂社。
第五條:本社由社團活動組分配。
第三章:社章
第六條:社員
1、 楊梅高中學生。
2、 認同對本社宗旨之學生。
第四章:經費
第七條:本社社費來源如下
1、社員繳納之社費。
2、學校補助之經費。
3、廠商支援活動及其他各方贊助
第五章:組織
第八條:最高權力機構及各項會議
一、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及幹部會議。
第九條:執掌
一、社長
1.總理社內一切社務,對外代表社團。
2.遵守校方一切相關規定。
二、副社長
1.若社長出缺或無法視事時,代理社長,並協助社長處理各項事務。
2.遵守校方一切相關規則。
3.社團幹部管理。
三.幹部群:
1.文書長:負責記錄開會資料以及管理社員名單。
2.美宣長:活動佈置以及社團美觀。
3.器材長:管理樂器.樂譜和社團每樣器材。
4.活動長:負責所有活動的安排流程。
5.總務長:計算每個月社團的收支狀況,以及收納社費。
6.資訊長:管理社網.資訊的查詢。
7.公關長:負責連絡廠商,合作社團,學生通知,接待貴賓。
8.攝影長:拍攝社團活動紀錄照片。
9.學生指揮:指導老師不在時,負責帶領社員和指揮樂團
第十條:社團負責人和工作之任期、資料及財產辦法
一、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副社長及其他幹部群則不受限制。
二、凡具備有相關方面知識及服務之熱忱均有機會獲得培訓任用。
三、於每學年學期末之社員大會,尤幹部培訓群中,遴選出社長,並實施
內閣制
第十一條:本社得視需要,設置各小組幹部及各小組,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六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社長。
3、議決財產之處分。
4、議決與社員權利對社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5、議決課程之安排、練習和年度之預算及決算。
6、議決社費的款項。
7、針對社務之問題加以解決。
8、改選幹部及幹部交接。
9、宣達要注意事項。
10、以上社員大會之決議,需經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幹部會議
1、根據本社宗旨及任務推展社務。
2、議決社員大會之加開事項。
3、執行社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5、檢討社務推展成果,議決社團活動綱要。
6、督導各組學習進度,關懷社員生活動態。
7、推舉下屆改選名單,提出臨時動態討論。
8、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幹部
1、幹部對社之重大會議出席率未達二分之一者以撤職論處。
2、幹部對社有損社譽及不法事宜時以撤職論處。
3、幹部有為社員服務及做好其職責所該做之事的義務。
4、幹部必須以全體社員之利益為優先著想。
5、幹部產生後需經一學期之實習幹部磨練,方能成為正式幹部。
第十五條:社員
一、權利
1.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2.想用本社之各類資料、器材及社辦。
3.擁有於社員大會時之選舉、被選舉、發言、表決、罷免等權利。
二、義務
1.按時繳納社費。
2.遵守章程及各項規定。
3.維護珍惜社各種資產。
4.社團上課時,不可遲到早退,無故不到者以曠課論處。
5.其他應盡義務。
第七章:教學組(指揮)
第十六條:正式指揮應為參加社團滿一年上之正式社員。
第十七條:指揮職位由舊指揮指派,指揮人數應為兩人。
第十八條:指揮人選以二年級為原則。
第八章:請假
第十九條:如有要是未能參加社團活動及團練,需事先向幹部請假,方
能准假。
第二十條:社團活動時間未能參加社團團練,需事先向指導老師請假。
第九章:獎懲辦法
第二十一條:獎勵情形
1、.參與校內外典禮活動演出,報請學校獎勵。
2、積極推展社務活動,服務熱心者,申請記功嘉獎。
3、對社團有特殊貢獻,績效卓著者,社團頒獎鼓勵。
第二十二條:懲處情形
1、社團時間、團練未到者,以曠課論處。
2、社團重要活動演出,未請假缺席者,以社規處置。
3、未聽從社團幹部指導,屢勸不聽者,處予警告。
4、嚴重破壞社譽,情節重大者,除退社外並永遠拒絕接受加入本社。
5、未遵守社規者,應予論處。
第十章:社團練習時間
第二十三條:進度不佳之社員有加強之必要,得於課閒餘段自行練習。
第二十四條:每週二晚間七點至九點於指定團練室團練。
第二十五條:各聲部自行找時間部練。
第二十六條:遇特殊情況及重要勤務或演奏會,則酌情增加練習時間。
第十一章:社團財產借還
第二十七條:社團財產借出時,須經器材長見證許可並於借出表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社團財產歸還需經器材長檢查過簽名始可。
第二十九條:社團財產借出如有毀損,由借出人負責賠償。
第三 十 條:私自攜離社團財產者,建議比照偷竊候處。
第三十一條:除本社社員外,如有外人請借借予財產時須經社長或副社長同意始可出借,並由出借人負全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借,擅自借出者除負全責外另行處分。
第三十二條:社團財產借出以十四日為上限,逾期者另行處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社幹部職權另詳列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須經社長同意始可辦理。
第十三章:社費說明
國立楊梅高中社團社費收支表(有收費的社團,請於00月00日前繳交)
社團名稱 | 社長 | |
社員人數 | 總務 | |
去年社費結餘 | 去年總務 | |
今年社費每人繳交 合計 | 去年社長 | |
000學年度第0學期社費預算表 單位 元 | ||
支出項目 | 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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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 支出 上學期結餘 本學期預算支出 本學期社費收入 其他收入 000學年度第0學期社費預計結餘 | |
總務簽章 社長簽章
指導老師
本社費經社員大會通過,報請社團活動組審查通過後實施,如有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