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梅高中棋藝社組織章程 (105.09.02訂定)
第一章:成立宗旨
第一條:為發揚傳統文化,提倡正當休閒娛樂,促進同學情感交流,故成立楊梅高中棋藝社(以下簡稱本社),期藉由社員切磋與校外交流,進而提升校內棋藝風氣與學生健康身心。
第二章:總則
第二條:本社定名為楊梅高中棋藝社。
第三條:本社由社團活動組分配。
第三章:社章
第四條:社員
1、楊梅高中學生。
2、認同本社宗旨之學生。
第四章:經費
第五條:本社社費來源如下
1、社員繳納之社費。
2、學校補助之經費。
3、民間團體贊助之經費。
第五章:組織
第六條:最高權力機構及各項會議
一、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及幹部會議。
第七條:執掌
一、社長
1.總理社內一切社務,對外代表社團。
2.遵守校方一切相關規定。
二、副社長
1.協助社長處理各項事務,若社長出缺或無法視事時,代理社長。
2.遵守校方一切相關規則。
3.社團幹部管理。
三.幹部群:
1.文書長:負責記錄開會資料及管理社員名單。
2.設備長:負責管理活動器材。
3.活動長:負責所有活動的安排。
4.總務長:計算每月社團的收支狀況及社費收納。
第八條:社團負責人和工作之任期、資料及財產辦法
一、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副社長及其他幹部群則不受限制。
二、凡具備相關知識及服務熱忱之社員,均有機會獲得培訓任用。
三、於每學年期末之社員大會,尤幹部培訓群中,遴選出社長,並實施內閣制。
第九條:本社得視需要,設置各小組幹部及各小組,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六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社員大會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社長。
3、議決財產之處分。
4、議決與社員權利對社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5、議決課程之安排、練習和年度之預算及決算。
6、議決社費的款項。
7、針對社務之問題加以解決。
8、改選幹部及幹部交接。
9、宣達注意事項。
10、以上社員大會之決議,需經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一條:幹部會議
1、根據本社宗旨及任務推展社務。
2、議決社員大會之加開事項。
3、執行社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5、檢討社務推展成果,議決社團活動綱要。
6、督導各組學習進度,關懷社員生活動態。
7、推舉下屆改選名單,提出臨時動態討論。
8、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二條:幹部
1、幹部對社之重大會議出席率未達二分之一者以撤職論處。
2、幹部對社有損社譽及不法事宜時以撤職論處。
3、幹部有為社員服務及做好其職責的義務。
4、幹部必須以全體社員之利益為優先考量。
5、幹部產生後需經一學期之實習幹部磨練,方能成為正式幹部。
第十三條:社員
一、權利
1.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2.使用本社之各類資料、器材及社辦。
3.於社員大會時擁有選舉、被選舉、發言、表決、罷免等權利。
二、義務
1.按時繳納社費。
2.遵守章程及各項規定。
3.維護珍惜本社各種資產。
4.社團上課時,不可遲到早退,無故不到者以曠課論處。
5.其他應盡義務。
第七章:請假
第十四條:如有要事未能參加社團活動,需事先向指導老師或幹部請假,方能准假。
第八章:獎懲辦法
第十五條:獎勵情形
1、參與校內外比賽活動,報請學校獎勵。
2、積極推展社務活動,服務熱心者,申請記功嘉獎。
3、對社團有特殊貢獻,績效卓著者,社團頒獎鼓勵。
第十六條:懲處情形
1、社團時間未到者,以曠課論處。
2、社團重要比賽活動,未請假缺席者,以社規處置。
3、未聽從社團幹部指導,屢勸不聽者,處予警告。
4、嚴重破壞社譽,情節重大者,除退社外並永遠拒絕接受入社。
5、未遵守社規者,應予論處。
第九章:社團財產借還
第十七條:社團財產借出時,須經器材長見證許可並於借出表上簽名。
第十八條:社團財產歸還需經器材長檢查過簽名始可。
第十九條:社團財產借出如有毀損,由借出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私自攜離社團財產者,建議比照偷竊罪論處。
第廿一條:除本社社員外,如有外人請借社團財產時須經社長或副社長同意始可出借,並由出借人負全責;其他人不得擅自出借,擅自借出者除負全責外,還另行處分。
第廿二條:社團財產借出以十四日為上限,逾期者另行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廿三條:本社幹部職權另詳列之。
第廿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須經社長同意始可辦理。
第十一章:社費說明
第廿五條:本社費經社員大會通過,報請社團活動組審查通過後實施,如有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