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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壘球社

我們是
一群熱愛棒球的少年
一種永不放棄的熱血
一份努力不懈的熱情
一個不偉大但是很美的夢
​我們球場上揮灑我們的熱情
​拿出我們的拚勁
​用我們最好的態度去面對這項運動
​打出超越輸贏的感動
 
第一章:成立宗旨

第一條 :本社成立,主要是讓所有熱愛棒球的同學能夠一起來打棒球,藉此機會,彼此互相成長,更可增進學生、同學與同學間的關係,又可為自己在的生活又增添了美好的一頁。

第二條:發揚團隊精神,參加校外比賽,為校爭光。

 

壘球社時常代表學校參與校外比賽,為校爭光

 

 

第二章:總則

第四條:本社定名為楊梅高中壘球社。

第五條:本社由社團活動組分配。

第三章:社章

第六條:社員

1、          楊梅高中學生。

2、          認同對本社宗旨之學生。

第四章:經費

第七條:本社社費來源如下

1、學校補助之經費。

2、廠商支援活動及其他各方贊助

第五章:組織

第八條:最高權力機構及各項會議

一、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及幹部會議

第九條:執掌

一、社長

1.總理社內一切社務,對外代表社團。

2.遵守校方一切相關規定。

二、副社長

1.若社長出缺或無法視事時,代理社長,並協助社長處理各項事務。

2.遵守校方一切相關規則。

3.社團幹部管理。

.幹部群:

              1社長:決定社團重大決議,指揮各幹部

 

2副社長;分擔社長職責,在社長不在時暫時擔任其職位

3.文書長:負責記錄開會資料以及管理社員名單。

4.活動長:負責所有活動的安排流程。

5.總務長:計算每個月社團的收支狀況,以及收納社費。

6設備長: 處理球具等各項設備事宜

第十條:社團負責人和工作之任期、資料及財產辦法

一、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副社長及其他幹部群則不受限制。

二、凡具備有相關方面知識及服務之熱忱均有機會獲得培訓任用。

三、於每學年學期末之社員大會,尤幹部培訓群中,遴選出社長,並實施 
   
內閣制

第十一條:本社得視需要,設置各小組幹部及各小組,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六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社長。

3、議決財產之處分。

4、議決與社員權利對社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5、議決課程之安排、練習和年度之預算及決算。

6、議決社費的款項。

7、針對社務之問題加以解決。

8、改選幹部及幹部交接。

9、宣達要注意事項。

10、以上社員大會之決議,需經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幹部會議

1、根據本社宗旨及任務推展社務。

2、議決社員大會之加開事項。

3、執行社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5、檢討社務推展成果,議決社團活動綱要。

6、督導各組學習進度,關懷社員生活動態。

7、推舉下屆改選名單,提出臨時動態討論。

8、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幹部

1、幹部對社之重大會議出席率未達二分之一者以撤職論處。

2、幹部對社有損社譽及不法事宜時以撤職論處。

3、幹部有為社員服務及做好其職責所該做之事的義務。

4、幹部必須以全體社員之利益為優先著想。

5、幹部產生後需經一學期之實習幹部磨練,方能成為正式幹部。

第十五條:社員

一、權利

1.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2.想用本社之各類資料、器材及社辦。

3.擁有於社員大會時之選舉、被選舉、發言、表決、罷免等權利。

二、義務

1.遵守章程及各項規定。

2.維護珍惜社各種資產。

3.社團上課時,不可遲到早退,無故不到者以曠課論處。

4.其他應盡義務。

第七章:請假

第十九條:如有要是未能參加社團活動及團練,需事先向幹部請假,方

能准假。

      第二十條:社團活動時間未能參加社團團練,需事先向指導老師請假。

 

第九章:獎懲辦法

第二十一條:獎勵情形

1.參與校內外典禮活動演出,報請學校獎勵。

2、積極推展社務活動,服務熱心者,申請記功嘉獎。

3、對社團有特殊貢獻,績效卓著者,社團頒獎鼓勵。

第二十二條:懲處情形

1、社團時間、團練未到者,以曠課論處。

2、社團重要活動演出,未請假缺席者,以社規處置。

3、未聽從社團幹部指導,屢勸不聽者,處予警告。

4、嚴重破壞社譽,情節重大者,除退社外並永遠拒絕接受加入本社。

5、未遵守社規者,應予論處。

 

第十章:社團練習時間

 

第二十三條:進度不佳之社員有加強之必要,得於課閒餘段自行練習。

第二十四條:每週六或日早上9點至下午4點於球場團練。

第二十五條:遇比賽前,則加強特訓練習時間。

 

第十一章:社團財產借還

 

第二十七條:社團財產借出時,須經器材長見證許可並於借出表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社團財產歸還需經器材長檢查過簽名始可。

第二十九條:社團財產借出如有毀損,由借出人負責賠償。

第三 十 條:私自攜離社團財產者,建議比照偷竊候處。

第三十一條:除本社社員外,如有外人請借借予財產時須經社長或副社長同意始可出借,並由出借人負全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借,擅自借出者除負全責外另行處分。

第三十二條:社團財產借出以十四日為上限,逾期者另行處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社幹部職權另詳列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須經社長同意始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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