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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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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高中桌球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成立宗旨

       第一條:楊梅高中桌球社為室內休閒運動,藉由與同學練習增進桌球技巧及增進同學之感情。社員可依個人習慣與同學們交流球技,進而提升個人氣質和涵養透過活動及訓練課程更能增進自信心與成就感。從楊梅高中舉辦的班際桌球賽中,讓社員們在桌球的領域中體驗與尋找對生活的熱忱與感動。利於社員間彼此交換心得、聯絡感情。指導初學者學習桌球技巧。與校內外同性質社團進行交流及觀摩等活動。

 

 

第二章:總則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楊梅高中桌球社。

第三條:   本社由社團活動組分配。

 

第三章:社章

 

第四條:社員

楊梅高中之全體學生。

認同對本社宗旨之學生。

 

第四章:經費

 

第五條:本社社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納之社費。
  2. 學校補助之經費。
  3. 廠商支援活動及其他各方贊助

 

第五章:組織

 

第六條:最高權力機構及各項會議

      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及幹部會議。

 

 

第七條:執掌

    一、社長

              1.總理社內一切社務,對外代表社團。

              2.遵守校方一切相關規定。

 

    二、副社長

1.若社長出缺或無法視事時,代理社長,並協助社長處理各項事務。

2.遵守校方一切相關規則。

3.社團幹部管理。

    三.幹部群:

1.文書長:負責記錄開會資料以及管理社員名單。

2.器材長:管理社團每樣器材。

3.活動長:負責所有活動的安排流程。

4.總務長:計算每個月社團的收支狀況,以及收納社費。

5.公關長:負責連絡廠商,合作社團,學生通知,接待貴賓。

 

第八條:社團負責人和工作之任期、資料及財產辦法

    一、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副社長及其他幹部群則不受限制。

    二、凡具備有相關方面知識及服務之熱忱均有機會獲得培訓任用。

    三、於每學年學期末之社員大會,尤幹部培訓群中,遴選出社長,並實施內閣制。 

 

第九條:本社得視需要,設置各小組幹部及各小組,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六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社員大會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社長。

3、議決財產之處分。

4、議決與社員權利對社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5、議決課程之安排、練習和年度之預算及決算。

6、議決社費的款項。

7、針對社務之問題加以解決。

8、改選幹部及幹部交接。

9、宣達要注意事項。

10、以上社員大會之決議,需經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一條:幹部會議

1、根據本社宗旨及任務推展社務。

2、議決社員大會之加開事項。

3、執行社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5、檢討社務推展成果,議決社團活動綱要。

6、督導各組學習進度,關懷社員生活動態。

7、推舉下屆改選名單,提出臨時動態討論。

8、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二條:幹部

1、幹部對社之重大會議出席率未達二分之一者以撤職論處。

2、幹部對社有損社譽及不法事宜時以撤職論處。

3、幹部有為社員服務及做好其職責所該做之事的義務。

4、幹部必須以全體社員之利益為優先著想。

5、幹部產生後需經一學期之實習幹部磨練,方能成為正式幹部。

第十三條:社員

一、權利

1.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2.想用本社之各類資料、器材及社辦。

3.擁有於社員大會時之選舉、被選舉、發言、表決、罷免等權利。

二、義務

1.按時繳納社費。

2.遵守章程及各項規定。

3.維護珍惜社各種資產。

4.社團上課時,不可遲到早退,無故不到者以曠課論處。

5.其他應盡義務。

 

 

第七章:請假

第十九條:如有要是未能參加社團活動及團練,需事先向幹部請假,方

能准假。

      第二十條:社團活動時間未能參加社團團練,需事先向指導老師請假。

 

第八章:獎懲辦法

第二十一條:獎勵情形

  1. 積極推展社務活動,服務熱心者,申請記功嘉獎。
  2. 對社團有特殊貢獻,績效卓著者,社團頒獎鼓勵。

第二十二條:懲處情形

  1. 社團時間、團練未到者,以曠課論處。
  2. 社團重要活動演出,未請假缺席者,以社規處置。
  3. 未聽從社團幹部指導,屢勸不聽者,處予警告。
  4. 嚴重破壞社譽,情節重大者,除退社外並永遠拒絕接受加入本社。
  5. 未遵守社規者,應予論處。

 

第九章:社團練習時間

第二十三條:  依楊梅高中排定之社團時間

 

第十章:社團財產借還

 

第二十七條:社團財產借出時,須經器材長見證許可並於借出表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社團財產歸還需經器材長檢查過簽名始可。

第二十九條:社團財產借出如有毀損,由借出人負責賠償。

第三 十 條:私自攜離社團財產者,建議比照偷竊候處。

第三十一條:除本社社員外,如有外人請借借予財產時須經社長或副社長同意始可出借,並由出借人負全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借,擅自借出者除負全責外另行處分。

第三十二條:社團財產借出以十四日為上限,逾期者另行處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社幹部職權另詳列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須經社長同意始可辦理。

第十二章:社費說明

 

社團名稱

社長

社員人數

總務

去年社費結餘

去年總務

今年社費每人繳交      合計

去年社長

                    000學年度第0學期社費預算表             單位                                                  

支出項目

金額

 

 

 

 

 

 

 

 

 

 

 

 

 

合計            

 

收入                                       支出          

上學期結餘                                   本學期預算支出

本學期社費收入

其他收入

000學年度第0學期社費預計結餘

   

總務簽章                            社長簽章

指導老師 

本社費經社員大會通過,報請社團活動組審查通過後實施,如有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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