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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國內桌球規則及競賽規程

 

 

 1.2. 選擇發球、接發球或方位的權利,得以猜球、猜拳或拋擲法 決定。

1.3. 選擇比賽用球,得於比賽場地內為之。

1.8. 比賽條件得予放寬,其可接受性概由裁判長決定。

1.9. 比賽得僅設裁判員一人執行裁判工作。

1.10. 比賽用球檯在比賽時間內,禁止任何人在空球檯練球,違者 適用判罰行為之規定,報請裁判長警告,再犯者得驅離賽區 或取消其比賽資格。

1.11. 比賽應設審判委員會,凡對於裁判長就規則或規程以外之比 賽管理問題所作之決定不服時,得向該會申訴由該會作最後 之裁定。

1.13. 團體賽各點採五局三勝制、個人賽採五局三勝制或七局四勝 制、雙打賽採五局三勝制。但比賽辦法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

1.14. 依比賽時間表經大會宣告後,團體賽逾十分鐘或個人賽逾五 ~ 5 ~ 分鐘未出場者,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1.15. 團體賽中任何一點,因球員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證件被判棄 權時,取消該隊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但球員到場因故 (如受傷、未攜帶合法證件,但能證明其身分等)無法比賽 時,僅該點以“0”紀錄,並判對方勝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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