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工作相關辦法

導師工作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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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楊梅高中教師兼任導師實行辦法

91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92.6.30
101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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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 (一)以公平、公正、公開、制度化之原則,落實導師制度。保障教師之權利與義務及學生受教權。
  • (二)建立導師之聘任、任期、輪替與申訴制度,使導師輪替有所依據。

三、基本規範:

  • (一)每位教師依教師法規定應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 (二)導師遴選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時,共同商定輪任順序名單(須依序附遞補人員名單)為原則。

四、組織:

  • (一)本校應成立導師遴選委員會,負責執行導師輪替制度相關業務之執行。
  • (二)本委員會成員共十三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為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執行秘書)、輔導主任、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自然科(物理、化學、生物、地科)、社會科(歷史、地理、公民、主義)、藝能科(音樂、美術、家政、工藝、體育)、職業科(電子、資訊)各科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各科教師代表由該學年度各科教學研究會召集人擔任之)。
  • (三)人事主任為列席代表:協助法規諮詢及年資資料之提供。

五、輪替與遴選原則:

  • (一)導師之任期:
  • 1、導師之任期,原則上以帶該班三年為一任期(連續任滿三年若無意願續任導師,可輪休一年)。
  • 2、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職務者(由校方視實際需要提聘),以帶該班直至畢業為原則(未滿三年仍須列積分計算)。
  • (二)導師積分之計算:(本辦法記分實行之追溯期:十年。)
  • 1、擔任本校專任教師滿一學期者,其計分為 1 分,依此累計。
  • 2、擔任本校導師滿一學期者,其計分為 2 分,依此累計。
  • 3、擔任本校組長滿一學期者,其計分為 2 分,依此累計。
  • 4、擔任本校主任滿一學期者,其計分為 2 分,依此累計。
  • 5、中途接任本校導師者不滿一學期者,視同一學期計。
  • (三)導師遴聘順序原則:
  • 1、自願者。(若人數過多則以本科積分高者為優先)
  • 2、學校特殊需求等條件遴選之。
  • 3、該年度新進教師優先遴選(任行政者除外),不得異議。
  • 4、若各科無法順利推出人選名單,則依年資積分排序。本科低積分者為優先,若積分相同,由以下順序產生:
  • (1)未曾擔任本校導師者。
  • (2)在本校導師年資較低者。
  • (3)在本校年資較低者。
  • (四)特例:有下列條款者,經委員會同意者得暫免兼任導師職務:因特殊原因(個人或校方考量因素),需調整導師職務者,由校長召集委員會決議同意者。為維護教師權利,會議決議須知會該教師

六、導師遴選程序與流程:

  • (一)五月初人事室請教師填寫導師年資調查及意願調查表(每位教師一張調查表),由學務處於五月底計算積分後列總積分表一張。
  • (二)五月底教務處依各科員額編制與配額原則,提出各科導師所需配額人數草案。
  • (三)六月中校長召開委員會議,依本要點決定新學期導師預備名單,由委員會成員討論遴聘導師人選議決之,六月下旬公布導師名單,同時訂出五位候補導師人員。

七、導師遴聘決議原則:

  • (一)委員會決議事項,應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後始得定案。
  • (二)委員以投票議決時,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
  • (三)委員會提出導師名單,由校長核定後,人事室發導師聘書。
  • (四)教師對委員會之決議,認有不當或損其權益者,可在名單公佈一週內(逾時不受理),向執行秘書提出申訴,執行秘書於期限完畢三天內陳請校長召開委員會統一處理。(再申訴會議中得請該教師列席說明,再離席由委員無記名投票議決)。
  • (五)經由本法第五條第四款或第七條第四款決議免兼導師者,亦或辭職、退休離校者,由候補老師依序遞補。

八、本辦法之實施要點未盡事宜,經「導師遴選委員會」研議修訂之。

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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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代理導師實施辦法

附件三
91 學年度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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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導師因請假無法執行班級導師之工作,是以訂定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代理導師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使班級因導師請假之導師工作得以落實。

二、導師請假時,導師優先擇一專任教師擔任其職務代理人,若無其代理導師由學務處排定,排定之順序依本辦法第三點。

三、導師請假之代理導師由專任教師依序擔任,其序號經由每一學年初之校務會議由專任教師抽籤排定之。

四、代理導師之工作比照請假之原導師工作,除特殊緊急事件外,原導師須與代理導師交代相關事項後,始完成請假手續。

五、學務處於導師完成請假手續後,通知級導師、生輔組、輔導室、教務處。

六、本辦法中導師請假以五天(含)以內為原則,若超過一星期,代理導師則由教務及學務主任協商代理導師之人選,而代理導師之導師費依教育部中辦室台(八九)人(三)字第 89087811 號書函之標準支給。

七、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可後經校務會議中提出討論,通過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八、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 91 學年度全校正式實施。

桃園市立楊梅高中績優導師遴選要點

114.05.2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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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鼓勵本校認真負責、輔導管理學生成效俱佳,參與各項競賽或計畫績效卓著之優良導師。

二、獎金來源:

由校友會魏源璋榮譽理事長每學年提供三名,每名獎金壹萬元。

三、組織:

  • (一)成立績優導師遴選委員會,負責遴選績優導師三名。
  • (二)本委員會成員共七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為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執行秘書)、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實習主任、圖書館主任。

四、遴選標準:

  • (一)績優導師遴選原則:
  • 1、5 年內未曾當選績優導師。
  • 2、積分計算以總積分最高前三名為績優導師。
  • (二)積分計算:
  • 1、當學年度導師早自修到班率佔 25%。(學務處提供)
  • 2、當學年度各班級生活榮譽競賽,秩序類成績佔 20%。(學務處提供)
  • 3、當學年度各班級生活榮譽競賽,整潔類成績佔 20%。(學務處提供)
  • 4、當學年度導師指導學生參加或親自參加校外競賽獲獎成績佔 15%。(相關處室提供)
  • 5、當學年度導師參與學校各項計畫如雙語、優質化、均質化、數位前導…等計畫佔 20%。(教務處提供)

五、績優導師遴選程序與流程:

  • (一)五月中請相關處室提供資料,由學務處於五月底核算總積分。
  • (二)六月中召開績優導師遴選委員會議,議決該年度績優導師人選,並於六月下旬校務會議公開頒獎。

六、本要點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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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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