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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111入學後學生適用

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111入學後學生適用

 

 

中華民國979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97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11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627日校務會議追認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22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8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11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11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411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依據:本補充規定依據高級中學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授權訂定之,本校課程並依十二

年國民基本教育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實施。

二、本校學生學習評量,除依部頒「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本補充規定適用於111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四、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

    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五、學業成績評量,其方式有定期評量(分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兩種)、日常評量

    (1)學科舉行統一期中考試一或二次。而期中考試一次之學科,須於學期初之教學研究

       會提出

    (2)無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之科目,須經教務處同意並提出學期之教學大綱或自編之教

材。

    (3)有期中考試或期末考試之科目,請繳交試題卷至教務處試務組存查,並由試務組統

       一安排考程。

    (4)評量所占百分比如下:

 

項目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

日常考查

期中考試二次之學科

20%

20%

20%

40%

期中考試一次之學科

30%

30%

40%

無期中考試之學科

0%

40%

60%

無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之學科

0%

0%

100%

     

六、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

    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

    入第一位數。

    英文成績單「學業成績平均積點(GPA)」轉換公式如下:學生GPA=[加總(單科學期成績積

    *學分數)/總學分。

    補充規定(110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1)數學領域:數學A、數學B、數學甲、數學乙,均為不同科目名稱;學生如於同一學

   年之第一、二學期分別修習不同之前述科目,不計算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2)自然科學領域:依據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以「選修物理」、「選修化學」、「

   選修生物」、「選修地球科學」等為科目名稱;如前述各科目係以加深加廣選修課

   程開設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且「學分數」相同者,始得計算學年學業成績。

七、只開單一學期的學科,以單一學期的成績為該學科的學年成績。

八、教務處於學期中得視需要辦理定期評量補考,其成績與原成績擇優登錄,並以一次

    為限。

九、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

    達「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條基準者,該學期准予補考一次。

    補考科目所得之成績未達「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者,其成

    績與原成績擇優登錄,並得依「桃園市立楊梅高中重補修、自學輔導施行辦法」申請重

    修。

十、無統一補考之科目,其補考時間、方式,於學期初教學研究會中訂定,由授課教師於學

    期中向學生宣布,並於學期成績提交教務處前完成補考手續。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學生

    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依「桃園市立楊梅高中重補

    修、自學輔導施行辦法」申請重修。

十一、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提出申請,經專案小組審核後予以補考或其他評量方式

十二、學年學業成績未達「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依

      「桃園市立楊梅高中重補修、自學輔導施行辦法」申請重修,其實施方式及成績計算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施行。

十三、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特殊教育

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學生於期中、期末考,若因「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各類之假別,而不

      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未經准假而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成績

      以零分計算。

      核准補考之科目,其成績未達「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之及格基準

      者,依實得分數計算,成績超過「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之及格基

      準者,除因公、因重病(由醫院開具證明)、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因不可抗拒之

      事件,准予補考者,依實得分數計算外,其餘一律以「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

      第九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計算。

十五、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並特別

      通知學生本人及監護人同意後,第二學期得由 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減修學分之時

      段,另開補修輔導課程供學生修習。

十六、德行評量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德行評量實施

      要點」辦理。

十七、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普通型:

          1.修業期滿,符合「畢業學分條件」: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學生畢業之最

      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

      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2)體育班:

          1.修業期滿,符合「畢業學分條件」: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學生畢業之最

      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須 80% 及格,部定必

      修體育專業科目至少須 85% 及格,選修科目學分至少須 70% 及格。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3)技術型

          1.修業期滿,符合「學年學分制畢業條件」:

            (a)應修習總學分為180-192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160學分。

            (b)部定必修科目113-138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 85% 及格。

            (c)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

               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45學分以上及格。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十八、符合下列情形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普通型:修業期滿,修畢普通高中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

         分數,而未符合發給畢業證書條件者。

      (2)體育班:修業期滿,修畢體育班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發給畢業證書條件者。

      (3)技術型:修業期滿,修畢職業科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  

         分數,而未符合發給畢業證書條件者。

十九、未符合發給畢業證書條件及未符合發給修業證明書條件者,僅能申請成績單。

二十、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08 21

1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培

養學生核心素養,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3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4

1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2 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

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3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

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5

1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

2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6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

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

學校定之。

7

1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

學分數。

2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3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

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

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4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

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8

1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

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

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

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

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

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2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

量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9

1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

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

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2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三、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明。

10

1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2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

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3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

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4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

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5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

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11

1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

科目,得申請重修。

2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

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3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

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

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不得

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4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5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12

1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

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

2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

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13

1 學生各該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期總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

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2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14

1 學生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年總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於學校規定日

期前申請重讀;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年總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

得之學分。

2 學生重讀前,各該學年度原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申請列抵學分,並應於重讀學年之各學期開學日前提出。

二、經學校審查符合重讀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准予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已修習所得成績

登錄。

3 學生重讀前,各該學年度原已修習而未取得學分之科目,或學生未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列抵學

分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列抵學分。

二、經再次修習,其科目成績以重讀後取得之實得分數登錄。但經學校審查符合重讀時課程綱要

之規定者,其科目成績以原已修習所得成績,或重讀後取得之實得分數,擇優登錄。

4 學生重讀之學年所修習之科目,屬重讀前未曾修習,或原已修習而經學校審查未符合該重讀時課

程綱要之規定者,該科目成績以重讀後取得之實得分數登錄。

5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

別輔導。

6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五項規定。

15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

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由學校

定之。

16

1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

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轉入、轉科(學程)或復學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

者,得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

辦理。

2 前項審查、測驗、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3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列抵學分後,得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

讀;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學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科

(學程)。

4 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借讀時,原學校應會同借讀學校審查借

讀修習科目及學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通知原學校依原學校之科目登錄其成績;未取得學

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17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應

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17-1

1 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依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

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之規定,取得保送專科學校二年制就讀或

保送、推薦升入大學就讀資格者,得就與其選訓或參賽項目(科目)所涉相關學術範疇之科目,

向學校申請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

2 前項申請、審查基準、列抵學分之條件、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18

1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

目,經學校審查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

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2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學校、國內外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

修、訓練、實習、學習或修習課程,取得學習成就、教育訓練證明或科目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查

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得列抵該科目學分及成績登錄。

3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教育訓練或成績學分之審查及赴國外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4 第一項及第二項審查、測驗、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19

1 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

或選修課程;其開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

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

19-1

1 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教育資源需

要協助學校,其部定必修或校訂必修科目無法聘任合格教師實施教學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

後,得與國內其他學校合作開設數位遠距教學課程。

2 前項數位遠距教學課程,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

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協議後定之。

19-2

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

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

辦理學習評量。

20

1 學生修習課程綱要所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彈性學習時間課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於備查之

學校課程計畫標註授予學分者,授予彈性學習時間學分:

一、所修讀者為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或補強性課程。

二、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

三、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缺課致成績零分之情形。

2 前項所得成績,得不登錄或以實得成績登錄。但不納入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平均成績計算。

21

1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2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22

1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

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

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2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

定之。

3 學生借讀期間之德行評量,由借讀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提供借讀學

生德行評量項目紀錄予原學校登錄。

23

1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2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3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24

1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

產假、育嬰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2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3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25

1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

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

後,得不納入計算。

2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26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

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27

1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

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2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28

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課程綱要,致其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更者,由

學校從寬就變更前後畢業條件擇一適用,並進行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

29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

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30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31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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