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立楊梅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教中(二)字第0970520299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中(二)字第1010586076號函修訂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校務會議追認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臺教國署高字第1040046399號函核備
一、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電機與電子群之規定訂定之。
二、103(含)學年度起在學學生適用本補充規定。
三、學生學習評量,其方式有定期考查(分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兩種)、日常考查。學科舉行統一期中考試一或二次。而期中考試一次之學科,須於學期初之教學研究會提出說明;因故無期中考試之藝能科目(音樂、美術、家政、健康與護理、資訊科技教育概論、生活科技等),須提出學期之教學大綱或自編之教材。各考查所占百分比如下:(期末考的考試範圍考該冊全部,但各章節分數比例由各科自行決定)
項目 | 期中考試 | 期末考試 | 日常考查 | |
期中考試二次 之學科 | 20% | 20% | 20% | 40% |
期中考試一次 之學科 | 30% | 30% | 40% | |
無期中考試 之學科 | 0% | 40% | 60% | |
四、各科學業成績之計算,採四捨五入計至整數位;學期學業總平均成
績之計算,則採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五、只開單一學期的學科,以單一學期的成績為該學科的學年成績。
六、教務處於學期中得視需要辦理定期考查補考,其成績與原成績擇優登錄,並以一次為限。
七、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學科,其成績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9條之基準者,該學期准予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者,得依「國立楊梅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申請重修。
八、除第三項之補考學科外科目及藝能學科補考時間、方式,於學期初教學研究會中訂定,由授課教師於學期中向學生宣布,並於學期成績提交教務處前完成補考手續。學期成績不及格學生,須經由重修後取得該科學分。
九、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提出申請,經專案小組審核後予以補考。
十、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十一、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實施方式及成績計算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0條、第11條施行。
十二、重修規定依「國立楊梅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辦理。
十三、學生於期中、期末考,若因「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2條規定各類之假別,而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未經准假而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核准補考之科目,其成績未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一、二、三款者,依實得分數計算,成績超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一、二、三款及格分數,除因公、因重病(由醫院開具證明)、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拒之事件,准予補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外,其餘一律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一、二、三款及格分數計算。
十四、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並特別通知學生本人及監護人。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減修學分之時段,另開補修輔導課程供學生修習。
十五、德行評量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國立楊梅高中學生德行評量實施要點」辦理。
十六、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