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市立楊梅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107學年度前適用)

市立楊梅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教中(二)字第0970520299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979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97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11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中(二)字第1010586076號函修訂備查

中華民國102627日校務會議追認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22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臺教國署高字第1040046399號函核備

一、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27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電機與電子群之規定訂定之。

二、103()學年度起在學學生適用本補充規定。

三、學生學習評量,其方式有定期考查(分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兩種)、日常考查。學科舉行統一期中考試一或二次。而期中考試一次之學科,須於學期初之教學研究會提出說明;因故無期中考試之藝能科目(音樂、美術、家政、健康與護理、資訊科技教育概論、生活科技等),須提出學期之教學大綱或自編之教材。各考查所占百分比如下:(期末考的考試範圍考該冊全部,但各章節分數比例由各科自行決定)

項目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

日常考查

期中考試二次

之學科

20%

20%

20%

40%

期中考試一次

之學科

30%

30%

40%

無期中考試

之學科

0%

40%

60%

     

四、各科學業成績之計算,採四捨五入計至整數位;學期學業總平均成

績之計算,則採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五、只開單一學期的學科,以單一學期的成績為該學科的學年成績。

六、教務處於學期中得視需要辦理定期考查補考,其成績與原成績擇優登錄,並以一次為限。

七、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學科,其成績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9之基準者,該學期准予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者,得依「國立楊梅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申請重修。

八、除第三項之補考學科外科目及藝能學科補考時間、方式,於學期初教學研究會中訂定,由授課教師於學期中向學生宣布,並於學期成績提交教務處前完成補考手續。學期成績不及格學生,須經由重修後取得該科學分。

九、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提出申請,經專案小組審核後予以補考。

十、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十一、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實施方式及成績計算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1011施行。

十二、重修規定依「國立楊梅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辦理

十三、學生於期中、期末考,若因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22規定各類之假別,而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未經准假而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核准補考之科目,其成績未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8第一、二、三款者,依實得分數計算,成績超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8第一、二、三款及格分數,除因公、因重病(由醫院開具證明)、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拒之事件,准予補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外,其餘一律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8第一、二、三款及格分數計算。

十四、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並特別通知學生本人及監護人。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減修學分之時段,另開補修輔導課程供學生修習。

十五、德行評量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國立楊梅高中學生德行評量實施要點」辦理。

十六、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