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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楊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108學年度起適用)

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979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97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11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627日校務會議追認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22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8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1) 教育部1086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令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三十條。

    (2) 教育部10311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3) 教育部1086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4374B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

二、本校學生學習評量,除依部頒「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本補充規定適用於108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四、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

    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五、學業成績評量,其方式有定期考查(分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兩種)、日常考查。

    學科舉行統一期中考試一或二次。而期中考試一次之學科,須於學期初之教學研究會提

    出說明;因故無期中考試之藝能科目(如音樂、美術、家政、健康與護理、資訊科技、

    生活科技等),須提出學期之教學大綱或自編之教材。各考查所占百分比如下:

 

項目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

日常考查

期中考試二次之學科

20%

20%

20%

40%

期中考試一次之學科

30%

30%

40%

無期中考試之學科

0%

40%

60%

     

 

六、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

    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

    入第一位數。

七、只開單一學期的學科,以單一學期的成績為該學科的學年成績。

八、教務處於學期中得視需要辦理定期考查補考,其成績與原成績擇優登錄,並以一次為

    限。

九、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

    達「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條基準者,該學期准予補考一次。

    補考科目所得之成績未達「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者,其成

    績與原成績擇優登錄,並得依「桃園市立楊梅高中重補修、自學輔導施行辦法」申請重

    修。

十、除第五項之補考學科外科目及藝能學科補考時間、方式,於學期初教學研究會中訂定,

    由授課教師於學期中向學生宣布,並於學期成績提交教務處前完成補考手續。學期學業

    成績未達「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依「桃園市立

    楊梅高中重補修、自學輔導施行辦法」申請重修。

十一、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提出申請,經專案小組審核後予以補考。

十二、學年學業成績未達「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依

      「桃園市立楊梅高中重補修、自學輔導施行辦法」申請重修,其實施方式及成績計算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施行。

十三、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特殊教育

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學生於期中、期末考,若因「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各類之假別,而不

      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未經准假而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成績

      以零分計算。

      核准補考之科目,其成績未達「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之及格基準

      者,依實得分數計算,成績超過「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之及格基

      準者,除因公、因重病(由醫院開具證明)、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因不可抗拒之

      事件,准予補考者,依實得分數計算外,其餘一律以「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

      第九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計算。

十五、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並特別

      通知學生本人及監護人,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減修學分之時段,另開

      補修輔導課程供學生修習。

十六、德行評量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德行評量實施

      要點」辦理。

十七、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普通高中:

          1.修業期滿,符合「畢業學分條件」: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

            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

            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2)體育班:

          1.修業期滿,符合「畢業學分條件」: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

            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須 80% 及格,部

            定必修體育專業科目至少須 85% 及格,選修科目學分至少須 70% 及格。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3)職業科:

          1.修業期滿,符合「學年學分制畢業條件」:

            (a)應修習總學分為180-192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160學分。

            (b)部定必修科目111-136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 85% 及格。

            (c)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

               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45學分以上及格。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十八、符合下列情形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普通高中:修業期滿,修畢普通高中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

         數,而未符合發給畢業證書條件者。

      (2)體育班:修業期滿,修畢體育班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發給畢業證書條件者。

      (3)職業科:修業期滿,修畢職業科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發給畢業證書條件者。

十九、未符合發給畢業證書條件及未符合發給修業證明書條件者,僅能申請成績單。

二十、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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