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及人民團體 :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屆期改選,移交程序如何辦理?
人民團體於每屆理事、監事改選前,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1式3份,於下屆理事長選出後,以1份連同立案證書、圖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15日內由新任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 逾期未完成移交者,除依法處理外,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圖記或立案證書予以註銷或作廢,重新發給。 前項監交人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或新任監事互推1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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