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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辦法 / 校友會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臺灣楊梅高中校友會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依據:

         ㄧ、社團法人臺灣楊梅高中校友會章程第二十三條。

         二、社團法人臺灣楊梅高中校友會個人(團體)名義獎學金實施辦法第四條辦理。

第二條 目的:妥善管理本會個人(團體)名義獎學金基金與頒發獎助學金。

第三條 組成:委員7名。本會理事長、常務監事、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秘書長為當然委員。母校委員代表1名,由校長或其推薦人選擔任。本會個人(團體)名義獎學金基金捐贈代表1名,依當年會員大會日期基金規模徵詢出任。理事長提名1名具財務專長的會員或社會公正人士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主任委員名,綜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名,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本會事務,由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秘書1名,處理本會行政事務,由秘書長兼任。視需要報經理事會聘工作人員數名或由秘書處人員兼任。本會全體委員、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條 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聘任、辭職或補聘須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之。

第五條 開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並主持,每年2次,於頒獎前複審得獎名單。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委員會職責:處理基金所有事務。包括:審查獎學金公告事項、複審得獎名單、 基金之保管、穩健投資(績優股票、基金等)、推選投資下單人等。開會需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授權:本委員會須依據捐贈人(或代表人)授權範圍內管理各基金。原始捐贈人(或代表人)未能視事,依其最後授權範圍管理該基金。如其有指定親屬(或親屬推出代表)則本會繼續接受其授權。

第八條 帳務監督:每學期頒獎與基金運作狀況提報理監事會。

第九條 基金保管:本會基金專戶之印鑑至少為4枚。包括:理事長、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計印鑑,加上校友會方章(秘書長保管)。基金超過100萬時加上常務監事、獎學金基金捐贈代表印鑑。基金累積超過200萬時,提報理監事會、會員大會訂定時程以信託方式管理。屆時委員會之組成授權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103615日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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