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楊梅高中校友會個人(團體)名義獎學金實施辦法
一、 目的:
(一)以多元方式獎助母校學弟妹、活動、師長。
(二)以多元方式獎助母校舉辦活動。
(三)提供校友回饋母校、社會之機會,促進溫馨與關懷。
(四)歡迎使用長輩、師長、團體之名義捐助,形成感恩、團結之精神。
二、 施行階段:
(一)第一階段:一次或分期認捐之基金以定存方式存放金融機構。
(二)第二階段:俟基金超過新臺幣200萬元(以下提及之金額皆為新臺幣)時,以信託方式處理之。
三、 處理方式:
(一)獎學金名稱:由捐贈人指定之。如:○○○獎學金、○○○先生(女士) 獎學金、○○級○班獎學金等。
(二)捐款方式:
1、 一次捐贈:二十萬元基金以上。
2、 分期捐贈:
(1) 每年平均捐贈2萬元以上。在10年之內達到20萬元作為基金。
(2) 分期捐贈累積基金期間如欲頒發獎學金,每年每次另行捐贈3000元以上之款項作為當年度獎學金。
3、亦可由團體捐贈:如畢業班級或數人組成團體。
4、如經本會同意亦可捐贈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
5、歡迎認同本辦法之精神的榮譽會員、非校友參加。
(三)基金孳息:
1、各別基金累積未滿10萬元,其孳息歸校友會獎學金使用;各別基金超過10萬元,孳息加入其基金。
2、各別基金以達20萬元或預定金額後,可中止或繼續捐贈,其基金孳息開始提供獎學金使用。
(四)獎勵對象:由捐贈人指定之。
1、 母校各項成績優秀或清寒學生。
2、母校學生團體。如:班級、社團、科別或學生活動等。
3、母校教師、行政人員。
4、個人、團體或活動不得重複領取本辦法之各項獎學金。
(五)頒獎:由母校邀請捐贈人或其代表擇期頒發之。
(六)各名義獎學金辦法:由本會與捐贈者商訂之。
四、 辦理單位:本獎學金之相關事務由理監事會審議之。本會得視需要得成立獎學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五、 若本會解散或連續兩年未能發出獎學金,本項獎學金基金全數歸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接辦。
六、本辦法經100年6月19日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