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辦法參照有關設備物品管理法令及本校實際情形訂定之。
- 在工場實習工作中,雖使用正確方式操作,但因設備或儀器工具之自然劣化不可抗力或非人為因素等,而導致損毀,應立即報告教師或技士、技佐,並填寫設備故障報告單或儀器工具損毀報告單,經科主任核實者得不負任何責任。
- 如因操作方法不當或疏忽、工作精神不良或人為因素等,而致設備儀器工具損毀者,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任。
- 若因惡意、蓄意致使設備儀器工具損毀者,除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任,得視情節輕重簽報議處,並通知學生家長。
- 負責保養之學生因怠忽職守,而導致設備儀器工具損毀者,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任。
- 未經任課教師允許,而擅自取用材料或將實習場內物品攜出者,除簽報偷竊行為議處外,並通知學生家長。
- 學生因未善盡保管之責,致使借用之設備或儀器工具遺失者,應負責賠償。該設備或儀器工具若具有危險性者,除依法報請上級處理外,並應積極設法追回。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 本辦法提實習輔導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實習處-32(原始 PDF 轉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