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梅高中學生圖像

章則-貳拾玖-教師敘獎審議原則
Regulations · 楊梅高中實習處

貳拾玖、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敘獎審議原則(核定版)

109年6月22日主管會議通過 109年8月18日行政會議追認通過 ← 返回校務章則

壹、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比賽

一、比賽辦法中已訂定敘獎額度者,依比賽辦法核敘。

二、比賽辦法中未訂定敘獎額度者,依下列原則核敘。

(一)一般性比賽

參照「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附表二之 2 指導各項文教競賽活動獎勵基準辦理,如下表:

等級名次獎勵額度
國際性視參賽性質及隊數多寡個案辦理敘獎
全國性第一名記功二次
第二名記功一次
第三名嘉獎二次
第四名嘉獎一次
第五名獎狀一紙
第六名獎狀一紙
市級第一名嘉獎二次
第二名嘉獎一次
第三名獎狀一紙

1. 參加之活動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之文教活動競賽為主。
2. 市級參賽成績若無名次而僅明定特優、優等、甲等者比照第一、二、三名辦理敘獎。
3. 個人組指導人員僅限一名,惟全國另訂有比賽獎勵辦法或教育局依實際情況另訂有獎勵規定者,從其規定。
4. 指導非服務機關人員參賽獲獎者,經證明無營利情事者,指導人員核予獎狀。

(二)全國工業類學生技藝競賽(實習處)

類別第1名第2名以後金手獎優勝
全國工業類學生技藝競賽記功2次記功1次嘉獎2次

(三)全國專題暨創意製作競賽(實習處)

類別第1至3名(決賽)佳作(決賽)優勝(複賽)佳作(複賽)
全國專題暨創意製作競賽記功1次+嘉獎2次記功1次嘉獎2次嘉獎1次

(四)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小論文比賽指導(圖書館)

每梯次指導之甲等以上得獎作品,不計得獎數量,記嘉獎 1 次。

(五)非教育主管機關辦理之競賽

類別第1至3名優勝(佳作)
非教育主管機關辦理之競賽嘉獎2次嘉獎1次

貳、各處室辦理各種研習及會議

一、來文中訂有敘獎額度者,依來文核敘。

二、未訂有敘獎額度者,參照「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附表二之 1 承辦各項文教與競賽活動獎勵基準辦理如下表:

等級獎勵額度獎勵人數
國際性由教育局另案辦理敘獎
全國性嘉獎二次以十名為限
嘉獎一次以三十名為限
獎狀一紙依實際表現優良者核實發給
市級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以九名為限
獎狀一紙依實際表現優良者核實發給

1. 市級內含四縣市以下文教及競賽活動屬之;全國性內含五縣市以上文教及競賽活動屬之。
2. 全市性國中小美術、舞蹈、音樂班聯合成果展覽活動,實際參與表演展覽學校以三人為限各核予嘉獎一次。
3. 全國暨全市性語文、舞蹈、音樂、美術及特殊活動或比賽之工作人員,由教育局另案辦理敘獎。

參、技能檢定及格率敘獎

教師指導綜合職能科學生參加技能檢定,全班及格率為 50% 以上者,指導老師敘嘉獎 1 次。

肆、其他規定

成績為特優、優等、佳作等,按該項比賽實施計劃比照第一、二、三名辦理。

本審議原則以外之敘獎,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本原則經主管會議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師敘獎審議原則核定版(原始 PDF 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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