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比賽
一、比賽辦法中已訂定敘獎額度者,依比賽辦法核敘。
二、比賽辦法中未訂定敘獎額度者,依下列原則核敘。
(一)一般性比賽
參照「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附表二之 2 指導各項文教競賽活動獎勵基準辦理,如下表:
| 等級 | 名次 | 獎勵額度 |
|---|---|---|
| 國際性 | 視參賽性質及隊數多寡個案辦理敘獎 | |
| 全國性 | 第一名 | 記功二次 |
| 第二名 | 記功一次 | |
| 第三名 | 嘉獎二次 | |
| 第四名 | 嘉獎一次 | |
| 第五名 | 獎狀一紙 | |
| 第六名 | 獎狀一紙 | |
| 市級 | 第一名 | 嘉獎二次 |
| 第二名 | 嘉獎一次 | |
| 第三名 | 獎狀一紙 | |
1. 參加之活動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之文教活動競賽為主。
2. 市級參賽成績若無名次而僅明定特優、優等、甲等者比照第一、二、三名辦理敘獎。
3. 個人組指導人員僅限一名,惟全國另訂有比賽獎勵辦法或教育局依實際情況另訂有獎勵規定者,從其規定。
4. 指導非服務機關人員參賽獲獎者,經證明無營利情事者,指導人員核予獎狀。
(二)全國工業類學生技藝競賽(實習處)
| 類別 | 第1名 | 第2名以後金手獎 | 優勝 |
|---|---|---|---|
| 全國工業類學生技藝競賽 | 記功2次 | 記功1次 | 嘉獎2次 |
(三)全國專題暨創意製作競賽(實習處)
| 類別 | 第1至3名(決賽) | 佳作(決賽) | 優勝(複賽) | 佳作(複賽) |
|---|---|---|---|---|
| 全國專題暨創意製作競賽 | 記功1次+嘉獎2次 | 記功1次 | 嘉獎2次 | 嘉獎1次 |
(四)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小論文比賽指導(圖書館)
每梯次指導之甲等以上得獎作品,不計得獎數量,記嘉獎 1 次。
(五)非教育主管機關辦理之競賽
| 類別 | 第1至3名 | 優勝(佳作) |
|---|---|---|
| 非教育主管機關辦理之競賽 | 嘉獎2次 | 嘉獎1次 |
貳、各處室辦理各種研習及會議
一、來文中訂有敘獎額度者,依來文核敘。
二、未訂有敘獎額度者,參照「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附表二之 1 承辦各項文教與競賽活動獎勵基準辦理如下表:
| 等級 | 獎勵額度 | 獎勵人數 |
|---|---|---|
| 國際性 | 由教育局另案辦理敘獎 | |
| 全國性 | 嘉獎二次 | 以十名為限 |
| 嘉獎一次 | 以三十名為限 | |
| 獎狀一紙 | 依實際表現優良者核實發給 | |
| 市級 | 嘉獎二次 | — |
| 嘉獎一次 | 以九名為限 | |
| 獎狀一紙 | 依實際表現優良者核實發給 | |
1. 市級內含四縣市以下文教及競賽活動屬之;全國性內含五縣市以上文教及競賽活動屬之。
2. 全市性國中小美術、舞蹈、音樂班聯合成果展覽活動,實際參與表演展覽學校以三人為限各核予嘉獎一次。
3. 全國暨全市性語文、舞蹈、音樂、美術及特殊活動或比賽之工作人員,由教育局另案辦理敘獎。
參、技能檢定及格率敘獎
教師指導綜合職能科學生參加技能檢定,全班及格率為 50% 以上者,指導老師敘嘉獎 1 次。
肆、其他規定
成績為特優、優等、佳作等,按該項比賽實施計劃比照第一、二、三名辦理。
本審議原則以外之敘獎,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本原則經主管會議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師敘獎審議原則核定版(原始 PDF 轉換)

